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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云:“父之亲
也,亲贤而下无 能;母之亲
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
士,以 为母重于父。据齐斩升数,
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 惭于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缌,礼经明义。嫂叔远别,同诸路 人。引而
之,
类而长。犹
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缌麻,推远之情有余,睦亲之 义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
,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
也,义亦 殷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
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 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珪璧,今何 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
、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 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
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则井、 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
及,今何故不行乎? 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 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
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为痛心,可为 恸哭者!
尊坤卑,天一地二,
之位分矣,夫妇之
焉。至若死丧之威,隆杀之 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 极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 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自周公 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 故知礼不从天而降,不由地而
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
秋诸国,鲁最知 礼,以周公之后,孔
之
也。晋韩起来聘,言“周礼尽在鲁矣。”齐仲孙来盟, 言“鲁犹秉周礼。”尚有
张问
宗谅
三年,
思不听其
服
母,
游谓同母 异父昆弟之服大功,
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
步孔门, 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 曰心丧。庶
为母缌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依房仁裕等议,总 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既非嫡母改醮, 不合解官。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 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
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 又无服之殇,郑云
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 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 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
自
宗大帝之代, 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
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 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 人
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之本?有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彝
,而
服之周 年,与伯叔母齐焉,与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隙,君
丧亲,有终
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
也,履也,示之以迹。孝者,畜也,养也,因之 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 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犹有释服而从吉者。方今渐归古朴, 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
稻衣锦,所不忍闻。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 窃谓
之于母,慈
特
,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
,咽苦吐甘,生养劳瘁, 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 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
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 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 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旧章,庶叶通典。” 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刑
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礼》: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 祥,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 至垂拱年中,始编
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 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详
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