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则此句当有。惟韩
作“祸莫大于可
”误也。其上文曰:“夫上侵弱君,而下伤人民者,大罪也。”则本是“罪”字明矣。刘师培曰:俞说是。韩非
解老篇“祸”字涉上文“君祸”而讹。又喻老篇亦引此三语,正作“罪莫大于可
”且承上文“以名号为罪,以城与地为罪”言,则老
本文作“罪”明矣。惟韩非
解老、喻老二篇引“咎莫大于
得”句“大”均作“憯”解老篇“得”又作“利”又解老篇此语上文云“苦痛杂于
胃之间则伤人也憯,憯则退而自咎”即释此“憯”字之义也。“憯”与“痛”同,犹言“祸莫痛于
得”也。老
古本亦必作“憯”傅本犹然。今本作“大”盖后人以上语“大”字律之耳。至于解老篇“得”作“利”则涉上文“
利”而讹,顾千里识误谓仍当作“得”是也。 谦之案:“大”作“憯”是也。“憯”与“甚”通。敦、遂本作“甚”、傅、范本作“憯”范曰:“憯音惨,痛也。”毕沅曰:“河上公、王弼‘憯’字亦作‘大’,韩非作‘咎莫憯于
利’,李约‘憯’作‘甚’。说文解字:‘憯,痛也。’古音甚,憯同。”
叙
曰:成疏、罗卷作“甚”成疏曰:“其为咎责,莫甚于斯。”是成亦作“甚”“甚”借为“憯”声同侵类。说文“○”重文作“○”是其例证。 故知足之足,常足。 严可均曰:“常足”御注、王弼作“常足矣” 罗振玉曰:敦煌本无“故”字、“矣”字。 谦之案:严遵本亦无“故”字,遂州本无“矣”字,韩诗外传引有。司
光本无“之足”二字。韩非喻老引“知足之为足矣”文选东京赋注引“知足常足”案“足”字从止,即“趾”字,故义为止。易“鼎折足”郑注:“无事曰趾,陈设曰足。”汉书五行志:“足者止也。”二十八章“常德乃足”河上注:“止也。” 刘咸炘曰:“知止即知反。经屡言知足,即知止,知止谓保富贵也,相对往来皆不常久,必反乃为常,乃能久。”常久,实老
之宗旨。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无韵。姚文田:
、足韵(六屋
声)。邓廷桢、奚侗同。
本汉、陈
:
、足、得、足韵。案吴澄云:“‘粪’下有‘车’字,车、郊协韵。”车,鱼
,郊,霄
,易顺鼎谓车、郊音亦相远,是也。魏源老
本义曰:“‘静胜寒’三句,或谓此当属下章,盖正、粪为韵,而有
却走
,即清静治天下之效也。姑存其疑。”案正、粪为韵,更所未详。此章以
、郊为韵。
,幽
,郊,霄
,此幽、宵通韵,与四十章笑、
为韵同例。吴棫韵补
声一屋:“得”得失。老
:“罪莫大于可
,祸莫大于
得。”易林:“
市求鹿,不见
足;终日至夜,竟无所得。” 右景龙碑本四十四字,敦煌本四十三字,河上本四十四字,王本三十九字,傅、范本四十五字。河上本题“俭
第四十六”王本题“四十六章”范本题“天下有
章第四十六”